詐騙案被害人輕生 法院以嚴重后果追究"卡娃"刑責

近年來,電信網絡犯罪呈鏈條化、產業化趨勢。作為犯罪鏈條中的“頭號幫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被起訴人數排名前列的罪名。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銀行卡洗錢的“幫信”案件,首次以電信詐騙案件造成的嚴重后果,對“幫信”案件被告人判處刑罰。
2023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急需用錢,但因征信問題無法辦理貸款。一名自稱叫“王山”的人找到朱某某,稱隻要其願意幫自己個小忙,就可以為他辦理貸款,並要求朱某某帶上身份証、銀行卡。
朱某某與王山安排的人見面后,對方就往他銀行卡裡面轉錢並立馬轉出,朱某某則為其“刷臉”或輸入密碼。朱某某明知辦理貸款不需要刷流水,但仍為其提供幫助。
據查,朱某某的賬戶共計轉入73827元,其中6960元是一個名為張某某的被害人的被騙款項。當日,張某某多次借網貸並向親友借錢來進行刷單,在反復轉賬提現無果后才發現自己被騙。張某某的內心遭受了巨大打擊,寫下遺書選擇輕生。
據悉,張某某共計被詐騙團伙騙取5萬余元,詐騙款分多筆被朱某某等“卡娃”的銀行賬戶接收。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害人張某某輕生的直接原因系其遭受電信詐騙,朱某某則為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轉賬幫助。雖然朱某某僅幫助轉賬7萬余元,未達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的支付結算20萬元等入罪標准,但其幫助的詐騙犯罪卻導致一個鮮活生命的終結,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嚴重后果,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責任。
根據朱某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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