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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懟”微信群裡挑起糾紛的人,是否侵犯名譽權?

2024年09月05日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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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工作群中被回懟“傻x”,李某將同事張某告上了法庭。職場上的言語沖突,是否構成名譽侵權?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公開宣判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李某和張某同在江津區某公司共事,張某擔任李某的組長。在一次日常工作中,李某因不滿張某的工作安排,在工作群裡抱怨組長不考慮下屬的工作時間,看不到員工的辛苦等,言語中夾雜了不少不文明用語。

張某隨后在群內回復李某“你想太多了,不要在群裡傻xx的……”,這引發了本就感到委屈的李某強烈不滿。

隨后,李某要求張某道歉,張某稱自己原本的意思是想提醒李某不要在工作群裡說傻話,向李某私下表示歉意,但拒絕在工作群裡公開道歉。

張某還表示,是李某先用語不雅,道歉也應該是李某先在工作群裡向其他人道歉,李某則認為自己未指名道姓。兩人爭執不下,互不相讓。李某於近日將張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首先,李某是本次言語糾紛的挑起者,而張某的行為則屬於“回懟”,相對而言,李某的行為對於言語糾紛的發生過錯更大。

其次,在不文明言語糾紛的具體過程中,雙方行為均應給予否定性評價,客觀上張某用語與李某的不文明程度相當。

最后,從一般人的角度考慮,該微信群為工作群,群成員對事件來龍去脈較為了解,張某的“回懟”本身對李某的社會評價影響較小,且事后張某已通過微信發送消息的方式向李某道歉。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個人主張權利時,也應承擔一定義務,當一個人主動挑起一場不文明言語糾紛時,卻要求他人用文明的語言相待,顯然超出了合理期待的范圍。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網絡活動中,當多注意言語文明,與人為善,共同營造一個積極健康、文明有序的網絡環境。(藍秋雨)

(責編:劉政寧、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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