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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 重慶地方立法新實踐

10月1日起施行,加強聯動配合、深化服務、增加救助渠道

2024年09月23日07:18 | 來源:重慶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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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總結提升了我市反家暴工作的好做法,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固定下來,將進一步推動相關部門聯動配合,更好地深化反家暴服務,增加救助渠道,給予受害人指導幫助。

《辦法》是繼2006年出台《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后,在新的社會環境下,我市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又一次嶄新的立法實踐,它不僅促進反家庭暴力工作規范化、法治化,還創新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新增兩類家暴行為

《辦法》共6章45條,明確列舉了家暴行為,除常見的毆打、凍餓、殘害、侮辱、謾罵等,限制正常社會交往、性暴力、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採取網絡手段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范圍。

市婦聯維權部部長伍凌介紹,《辦法》第二條是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問題,即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哪些侵害行為。

《辦法》圍繞家庭暴力的具體發生形式在條文中新增了性暴力和經濟侵害兩類家暴行為,包括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以及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經濟侵害行為。

《辦法》起草人、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副教授謝玲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將侵害行為分為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雖然沒有把性侵害和經濟侵害單獨列出,實際上已經包含在身體和精神傷害裡了,隻要讓受害人身體和精神產生痛苦,損害其人身健康和人格尊嚴的行為都是需要加以干預的家庭暴力。

“由於精神侵害和經濟侵害具有私密性、隱蔽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需要在地方性立法中對這種隱秘發生形式的家暴行為予以列舉並做適當闡釋。”謝玲表示,雖然條文不能直接表述這兩種侵害形式造成何種侵害后果以及侵害達到何種程度才能達到判斷標准,但歸納和列舉具體行為形式有利於相關部門人員以及受害人全方位了解家庭暴力的表現,以及法律法規對於需要干預的家庭暴力的立場和態度,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可以依據《辦法》的規定,結合家庭暴力本質屬性以及具體的案情做出適當的判斷。

因此,《辦法》明確家暴范圍,也是主動適應外部社會環境變化所帶來的新的侵害形式的演變,對受害人展開更完善的權利保護。在實案中發現家暴受害人容易遭受哪些形式的侵害,判定問題的屬性,地方性法規才能在機制設計層面作出及時調整。

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固化機制

去年1月17日,家住巴南區龍洲灣街道的小黃被醉酒的父親黃某用塑料酒瓶敲打,母親李某把小黃帶到位於一品街道的爺爺奶奶家,隨后趕到的黃某又與李某發生口角進而動手毆打李某,李某報警求助。1月18日,李某獨自返回貴州娘家。

在摸清情況后,鑒於小黃是未成年人,其母遠在貴州,巴南區婦聯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避免小黃被重復實施更為嚴重的暴力行為,決定通過巴南區一站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機制,以小黃的名義向巴南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被申請人黃某停止對小黃實施家庭暴力。

1月19日,區婦聯向區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申請書,並通過“巴南區反家暴(微信)工作群”提交了《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表》、相關証據等材料。區法院審查認為,此案嚴重違反《反家暴法》相關規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黃某對申請人小黃實施家庭暴力。

案件的快速辦理得益於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這是市高法院、市公安局聯合市婦聯在全國首創的專門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設立的民事法律救濟途徑。

2020年底,上述三家單位聯合印發《關於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的紀要》,創新提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提高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發放、快速處置的效率,更加及時有效保護受暴者人身安全。

“把在實踐工作中好的經驗用立法的形式固化下來。”伍凌介紹,《辦法》對此機制進行了固化,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或者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時送達相關派出所、村(居)委會。

“可以說,這項機制是《辦法》的特色規定。”伍凌表示,它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與救助服務的時效性,縮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時間和簽發時間,進一步提高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效率,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申請、發放、處置也能夠更加及時有效保護受暴者人身安全。

創新為特殊人群提出保護措施

“除了娘家,還有婦聯幫忙,太感謝了!”前不久,張英(化名)和妹妹來到大足區婦聯表示感謝。

張英今年43歲,患有輕度智力殘疾,今年5月下旬,她在妹妹的陪同下來到大足區婦聯咨詢離婚事宜。

當時,婦聯工作人員發現張英身上有傷痕,疑似被家暴,於是第一時間向當地派出所報告。在工作人員仔細詢問下,得知張英與丈夫王華(化名)在2003年結婚,婚后共同育有兩個孩子。夫妻倆長年在廣州打工,張英經常遭受丈夫家暴。

今年5月中旬,張英在廣州工地遭丈夫毆打后,被工頭發現送到醫院就醫並報警,派出所及時出警並出具了家暴告誡書。后來,張英為躲避家暴獨自返回大足,居住在娘家。

出於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區婦聯為張英提供了離婚相關法律咨詢,協調區司法局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當地公安也與廣州警方溝通了解情況、獲取相關証明材料。后經回訪反饋,張英與其丈夫處於分居狀態,離婚訴訟已立案,正在進行中。

受家暴者或家庭成員受到家暴,可向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家暴受害人是一些比較特殊的人群,他們可能不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辦法》創新性地針對此類人群提出了保護措施。

伍凌稱,《辦法》第五條就規定了幾類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以及重病患者。

記者注意到,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如果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相關單位和部門可依托心理健康服務等專業機構,為因家庭暴力遭受嚴重侵害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重病患者,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同時對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參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幫助和保護。(新重慶-重慶日報記者 楊鈮紫)

(責編:莢天宇、劉政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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