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被判刑
近年來,毒品犯罪分子為了逃避偵查打擊,利用“互聯網+虛擬貨幣+物流郵寄”的方式販賣毒品,通過洗錢加快遞的方式實現人貨分離、人錢分離、錢貨分離,突破了傳統的販毒方式。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通過該類新型方式進行毒品販賣的上訴案件。
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微信等方式與購毒人員進行聯系,主要銷售大麻、“郵票”等類型毒品。張某將購進的封裝好的毒品交由專人負責保管,在與購毒人達成交易意向后,向購毒人提供虛擬貨幣網址,在確認以虛擬貨幣的方式收取到毒資之后,再下單某快遞平台,由毒品代保管人將毒品交由快遞平台向購毒人送達,張某則向毒品代保管人支付報酬。
據統計,張某通過快遞平台下單,並由毒品代保管人代為投遞毒品共計1600余次﹔通過虛擬貨幣賬戶收取資金合計1200余次﹔將收取的虛擬幣通過多層轉移后提現至其支付寶、微信以及銀行卡中,累計人民幣40余萬元。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利用虛擬貨幣收取毒資並通過其控制下的多個虛擬貨幣賬戶再次轉移,最后體現至本人微信、銀行卡等,其行為還構成洗錢罪。遂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對張某販毒所得收益,依法予以追繳﹔對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至重慶五中院。重慶五中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原判根據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地位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判刑罰適當﹔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勛、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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