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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堵住監管漏洞 護好集體“錢袋子”

《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6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3月27日07:19 | 來源:重慶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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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市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山區、大庫區於一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數量龐大。隨著鄉村振興全面推進,農村集體資產類型、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原條例部分條款已無法適應當前管理需要。此次修訂旨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補充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為城鄉融合鄉村振興示范區建設提供法治支撐。

條例共31條,以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為主線,聚焦基層管理痛點,在強化外部監管、創新經營機制、壓實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

細化鄉鎮責任 加強關鍵環節監管

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監督機制缺失、風險防控不到位等問題,條例著重細化了鄉鎮(街道)的監管責任。

條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金額較大、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以及資產認定評估、建設工程項目、重大投資、較大舉債和審計等關鍵環節加強監督。

同時,授權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金額較大”“履行期限較長”合同的具體認定標准,確保監管有據可依、尺度統一。

引入職業經理人 提升專業運營水平

為破解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條例鼓勵引入市場化、專業化力量。

條例明確,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聘用職業經理人、培養農業生產經營人才,提升資產運營效率。

同時,支持委托法律顧問進行合同審查、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並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資產評估與審計。這些措施將推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從傳統經驗型向專業化、規范化轉變。

明確法律責任 嚴防攤派與“不公開”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基層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增設了罰則,體現責罰相當。

一是減輕集體經濟組織負擔。條例明確,對強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贈款物、購買保險、提供擔保、攤派費用,或要求其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提供配套資金等行為,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保障成員知情權與監督權。針對違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制度和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印章、文件、憑証、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的違法行為,條例增設了相應罰則,確保集體資產在陽光下運行。

細化扶持措施 強化金融與用地保障

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遍反映的融資和用地難題,條例細化了政府扶持措施。

在金融支持方面,條例明確政府應當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費用納入財政補貼范圍,以及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和貸款利率優惠。同時,強調金融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貸款資金用途的盡職核查義務,並明確其貸款資金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嚴控債務風險。

在用地保障方面,條例明確優先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項目建設用地。此外,條例還明確支持探索碳匯項目開發、碳排放權交易等生態產品經營開發,拓寬集體經濟發展路徑。

數字化賦能 推動管理智慧化

條例明確加強全市農村集體資產數字化智慧化管理系統建設使用,推動資產清查、台賬管理、流轉交易等環節實現線上化、可追溯,為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提供技術支撐。

該條例的施行,將為我市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新重慶-重慶日報記者 何春陽)

(責編:陳易、劉政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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