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被用水”300噸?法院:業主不用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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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長期空置的房子,水表卻悄悄走字,產生數百噸“幽靈水量”。面對供水公司出具的“機械讀數”,業主江某某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供用水合同糾紛案,判決支持業主免繳2000余元爭議水費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業主江某某名下的房屋長期處於空置狀態,2022年2月之前的用水量持續為零。然而,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間,該房屋水表數據突然異常,憑空產生300余噸用水量,對應水費2000余元。
發現異常后,江某某於2022年4月21日及時向重慶市某水務公司反映。工作人員上門檢查后,僅簡單歸因為“房屋漏水”,未採取進一步措施。
為自証清白,江某某多方取証:2025年3月,經專業機構檢測,案涉水表顯示正常﹔2025年4月18日,物業人員進行水壓測試,確認房屋不存在漏水跡象。
經法院現場勘查,案涉房屋電表讀數為0.5度,天然氣表讀數為1立方米,現場無漏水、泡水痕跡。
因協商未果,江某某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要求免繳相應水費。
重慶市某水務公司認為,水表機械讀數客觀真實,應作為計費依據,業主需按計量數據繳費。對於水壓測試的結果,水務公司辯稱“短時水壓測試不足以完全排除房屋隱蔽滲漏的可能”。
江某某則主張,房屋始終無人入住,無實際用水行為,不應支付水費。
法院審理
江津法院一審認為,在排除漏水情形下,水表仍有大量計數,江某某已盡其所能舉証未實際用水。重慶市某水務公司應進一步舉証証明江某某實際使用爭議水量,否則應承擔舉証不能的后果,故判決支持江某某的訴求。
水務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市五中院。
重慶五中院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條規定,供用水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則,水費收取嚴格遵循據實用水、獲益擔責原則,沒有實際用水事實的,用水人不負水費給付義務。
水表讀數僅能反映管道內水流機械轉動的計數事實,不能直接等同於業主實際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高度依附於人員居住行為,空置房屋客觀上不具備產生大額生活用水的基礎條件。
同時,江某某已舉証証明房屋長期空置、無漏水等事實。水務公司作為主張水費債權的一方,未能舉証証明爭議水量系江某某實際使用或其自身過錯造成。
重慶市某水務公司作為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供水經營主體,負有常態化入戶抄表、水量異動篩查、管道隱患排查、異常用水告知的法定職責與行業義務。案涉房屋常年零用水,突增數百噸屬明顯異常,但水務公司長期未巡查核實、未履行告知義務,怠於履職導致損失擴大。
綜上,重慶五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供水服務事關民生保障,供水企業兼具市場經營與公共服務雙重屬性。供水人請求用水人承擔供水費用,應當舉証証明其已按照約定和國家規定的供水質量標准安全供水。同時,對於用水人提出供水異常的反駁及相關証據,供水人作為負有舉証責任的一方應當繼續提供証據予以証明,否則,供水人是否如約供水的事實陷入真偽不明時,應由供水人承擔不利后果。
供水企業計費收費不能簡單機械套用表計讀數,針對空置房、水量突增等異常情形,供水人應當主動上門排查溯源、履行風險預警義務,及時消除用水隱患、化解民生糾紛。業主遇到無端產生水費、計量異常等糾紛時,可留存空置証明、檢測報告、溝通記錄等証據,依法主張自身權利。(龔瑋濤、郝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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