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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托育机构监管 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2022年06月09日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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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发展,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已备案的6家托育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重点对托育机构的备案情况、疫情防控、卫生保健、教学环境、配套设施、饮用水卫生管理标准和规范等方面进行督导。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个别托育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不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无效、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等问题,卫生监督员对其进行了现场指导,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加强日常巡查,督促其整改,同时对问题特别突出的托育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更事关祖国的未来。”该支队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江津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将压实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责任,坚持监督执法与业务指导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依法执业行为,引导托育机构专业化健康发展,为婴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黄欢)

  来源: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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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育机构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质性举措,我国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托育服务作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一部分,对减轻家庭养育负担、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缓解家庭压力、释放家庭生育意愿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于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托育机构提出备案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育机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还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停业的处罚。

(责编:陈易、刘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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