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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江津一诊所被处罚

2022年09月01日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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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对某个体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名身着白大褂的医务人员正在为患者进行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但该诊所信息公示栏中并没有该医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经卫生监督员调查核实,该医务人员虽为医学专业毕业生,但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该诊所实习生,且在诊所负责人、执业医师张某不在的情况下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根据卫生部相关批复,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卫生监督员介绍。

结合该诊所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员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应当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黄欢)

来源: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编:陈易、刘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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