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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7月1日起实施

2023年05月18日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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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暂行规定》明确,在重庆市境内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获得奖励,个人最高奖励3万元,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表扬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

《暂行规定》提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奖励的原则是“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奖励工作。

其中,精神奖励是指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给予即时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实际因灾伤亡人数确定,市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0人(含)以上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事件。

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 万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

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相关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暂行规定》奖励范围。

来源: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责编:秦洁、刘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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