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审结首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1月10日,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审结首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法院组织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等三人不仅共承担了5.8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还需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2023年4月9日凌晨,被告徐某、刘某、周某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长江水域,驾船采用电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清波、鲤鱼等野生鱼类约15千克。经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三被告的此次非法捕捞行为对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评估总计为8.3万余元。
被告徐某、刘某、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因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还因破坏当地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通过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8.3万余元、评估费22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经济能力不足无法直接赔偿全部生态修复费用。考虑到三被告均为案发地附近长江沿岸居民,由其进行环境公益法治宣传活动等,从长江生态的破坏者成为积极守护人,更有利于预防类似案件。为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兼顾履行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积极组织检察机关与三被告进行调解,在本案中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由三被告在案发地附近的长江沿岸参与环境公益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抵扣部分生态修复费用。
经科学论证,多方协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与被告徐某等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考虑到被告的具体情况和履行效果,约定:生态修复费用中的10%用于购买生态法治宣传及警示短信,投放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费用的60%用于购买鱼苗鱼种进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费的30%由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履行。为保障劳务代偿方案的有效实施,经与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沟通,由其配合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核,根据被告的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出具相关劳务代偿的工作时间、工作情况等证明和评价意见,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因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合议庭着重围绕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等关键问题进行审查,并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合议庭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朱锐、付丽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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