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这是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的。
此次发布的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公告还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着力实现政策运行更加顺畅,着力确保税费服务更加便利,着力促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记者申铖、韩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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