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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五起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2025年11月28日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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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2025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安排,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整治,查处相关违法案件1639件。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原渝北区来某食品公司将受委托销毁食品重新销售案

2025年2月24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重庆来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鸡骨棒”和“鸡拐”,涉嫌属于生产厂家自检感官性状异常后委托其销毁的问题食品。经核实,2025年1月16日至2月7日期间,当事人明知这批问题食品系他人委托销毁,却多次以合格食品对外销售,货值金额6735.66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35.66元、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处置问题食品,导致本应销毁的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此案也警示食品生产者不仅要管好生产加工环节,对问题食品的处置环节同样要严格管控,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坚决拒收。

二、彭水县豆某兵加工食品使用工业松香案

2024年11月28日,彭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自建民房内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脱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豆某兵正在使用黑色块状物对猪头进行脱毛,查获已脱毛的猪头137.6千克、覆盖黑色块状物的猪头19.35千克、黄色晶体物87.25千克,经抽样送检确认使用工业松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彭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提示:工业松香含有重金属、松香酸等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后对人体肝肾功能造成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江津区渝某源食品公司使用未经检疫肉类原料案

2024年11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联合重庆海关缉私局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对重庆渝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的牛百叶未经检疫,共计6893.445千克、货值金额14.765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4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牛百叶6893.445千克、罚款14.7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把关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行审核把关。

四、荣昌区盘某食品公司虚假标注肉制品生产信息案

2025年3月11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重庆市盘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白千层”(毛肚)虚假标注生产商为遂宁市开发区某食品厂,且延后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违法食品100袋、货值金额67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食品标签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巴南区渝某轩食品科技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7月13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渝某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在当事人库房发现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经查实,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毛肚和黄喉。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过期食品添加剂及食品23袋,货值金额3438.9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食品添加剂并非食品原料,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规范管理和使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责编:秦洁、刘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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