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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撞后不開警示燈致連環追尾 法院:需擔責

2023年11月15日18:41 | 來源:人民網-重慶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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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重慶11月15日電 機動車被擦挂后停駛於高速公路原行車道,駕駛員下車查看車況拍照,未及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致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后方來車發生連環追尾,造成包括首次事故受損車輛在內的三車受損及末車車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判決首次事故受損方對第二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

2022年8月14日,G65包茂高速重慶巴南區路段,江某駕駛的小轎車被熊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此事故另案處理,熊某負全責),后向前緩慢滑行至停於原行車道,江某隨后下車繞行至車輛前方用手機對自己車輛進行拍照,現場未顯示其駕駛車輛開啟報警閃光燈。而熊某則將駕駛的車輛停至江某車輛右后方的導流線上。不久后周某駕駛小客車至事故路段,被后方夏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並被推動撞擊江某車輛,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夏某及車上人員尹某等三人受傷。尹某因此傷住院治療,后經鑒定其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

同年10月25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夏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熊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駕駛人周某、江某及乘車人尹某等人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

熊某駕駛的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周某駕駛的車輛在B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江某駕駛的車輛在C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時各車輛均在保險期內。尹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夏某、熊某、江某及ABC三保險公司對其人身損害各項損失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夏某駕駛車輛行駛至事發路段未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作用,承擔70%的賠償責任(已超額墊支)﹔熊某的先前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具有原因力存在過錯,承擔30%的賠償責任,江某不承擔責任。遂判決A公司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和C公司分別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熊某賠償。

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江某在第一次事故發生后未採取警示措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遂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要求C公司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重慶五中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江某駕駛車輛因第一次交通事故停放於高速公路行車道內,其未在第一時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第二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對於尹某的損失,應由江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熊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夏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A公司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C公司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分別由熊某、江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認定各方民事賠償責任應根據各方過錯大小及與事故發生作用力大小等因素綜合確定。交警部門就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責任大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行政機構履行其職權形成的公文書証,並非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認定各方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應第一時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持續開啟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此乃駕駛員的法定義務,並不因其系第一次交通事故的無責方而當然免除。

本案中,因事故路段為高速公路,后方車輛速度較快,江某在車輛被撞后將其停放於原行車道的行為對后方來車影響直接,且其未第一時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行為也嚴重影響后車對前車狀態的判斷,使后車不易在安全距離採取預防措施,極大地增強了道路駕駛風險,應認定為對第二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另外,尹某等人受傷系夏某駕駛的車輛連環追尾周某及江某駕駛的車輛導致,其損害結果由前述三車相互接觸共同作用而成,即與周某有事實上的因果關聯,因此其車輛所投保的B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劉政寧、鐘麗君、李茜希)

(責編:劉政寧、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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