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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律師事務所可與港澳律師事務所開展合伙聯營

2024年06月25日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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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市司法局印發《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在重慶市開展合伙聯營工作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據了解,重慶全市范圍內均可開展合伙聯營,涪陵區等21個市轄區為創新試點區,其他為非創新試點區域。

《實施辦法》所稱的合伙聯營,是指由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澳門一家或多家律師事務所,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和各方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重慶市組建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律責任。

創新試點區域內的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聘用律師。聘用內地律師的,既可以合伙聯營內地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名義聘用,並作為其派駐律師,也可以聯營律師事務所本所名義聘用﹔聘用香港、澳門律師的,既可以合伙聯營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名義聘用,並作為其派駐律師,也可以聯營律師事務所本所名義聘用﹔聘用外國律師的,應當以合伙聯營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名義聘用,並作為其派駐律師。同時,可以依法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內地法律適用的行政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律事務。

非創新試點區域內的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律師,聘用內地律師的,應當以合伙聯營內地一方律師事務所名義聘用,並作為其派駐律師﹔聘用香港、澳門律師的,應當以合伙聯營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名義聘用,並作為其派駐律師。同時,可以依法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法律事務。不得以聯營律師事務所本所名義聘用香港、澳門律師和內地律師。

聯營律師事務所及其派駐律師、聘用律師因執業違法或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責任機制就其債務對外承擔責任,並根據該責任機制以及合伙聯營協議約定的方式確定合伙聯營各方的責任分擔。(李早)

(責編:劉政寧、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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