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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所需日志留存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重慶市數據安全管理條例》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7月31日07:35 | 來源:重慶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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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數據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市不斷提升數據安全保障能力,但仍存在若干問題亟須立法解決。去年以來,市委國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深入開展調研、認真起草法規文本,於今年5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

條例認真貫徹上位法要求、緊密結合重慶實際,設置6章45條,圍繞完善責任體系、規范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等作出一系列制度設計。

在完善責任體系方面,條例明確,市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本市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本市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網信、大數據發展等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各負其責的監管職責。

條例對數據分類分級保護作出制度設計,明確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數據分為核心數據、重要數據、一般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重要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條例規定,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應當記錄維護數據安全所需的日志。日志留存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互聯網政務應用的相關日志留存時間不得少於一年﹔涉及重要數據安全事件處置、溯源的,相關日志留存時間不得少於一年﹔涉及向他人提供、委托處理、共同處理重要數據、個人信息的,相關日志留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年。

條例還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細致規定,明確互聯網平台運營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責任。提供人工智能研發應用服務的個人、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數據,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促進人工智能安全有序發展。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我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新重慶-重慶日報記者 王亞同)

(責編:秦潔、劉政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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