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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发布通告规范“电瓶车”充电停放

2024年03月22日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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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明确在其他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告》指出,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其他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通告》明确,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告》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来源:广安市委宣传部

(责编:陈易、刘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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