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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多家校外培訓機構被查處

2021年07月26日16:18 | 來源:人民網-重慶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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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重慶7月26日電 (劉政寧、周小平)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教育領域突出問題,不斷淨化校外培訓市場秩序,維護學生和家長合法權益。近日,重慶市市場監管系統重拳出擊,對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集中整治,並依法查處涉及廣告、價格、登記、宣傳,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7月26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公布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整治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慶市兩江新區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龍頭寺分公司發布違法教育、培訓廣告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大門旁放置4張題為“……小學部精品課程”的廣告牌,其中兩張稍小一點的廣告牌上印有“8小時打造巧算小達人”等內容,另兩張稍大一點的廣告牌上印有“短期突破習作四大痛點”“4天掌握高效人物細節描寫技法”“8小時學會用思維導圖寫作文”“4天掌握中學文言文必學知識點”等內容。當事人發布對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的教育培訓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重慶市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重慶市涪陵區某課程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告違法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廣告中宣傳“專業行政管理人員20人”,實際隻有專業行政管理人員11人﹔廣告中宣傳“培訓教師85人”,實際隻有8名教師,當事人不能提供77名兼職教師名單﹔廣告中宣傳“重慶20大分校”,當事人提供不出重慶20大分校名單﹔廣告中宣傳“累計培訓學生50余萬人次”,當事人提供不出累計培訓學生50余萬人次名單,隻能提供現有接受培訓人員名單。當事人原為民政部門登記的重慶市涪陵區某精英培訓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后,仍以“某精英分校”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

  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重慶市長壽區某文化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為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權加盟合作方,為吸引學員和家長,讓學員和家長放心,將虛假的“最信賴的教育品牌”“最佳品牌機構”獎牌陳列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虛構“曾獲榮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重慶市潼南區某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為擴大影響、招收學生,發布包含“招生啦……XX課外培訓中心……正規辦學 市級教委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証……”內容的2副廣告展示牌和2000張廣告單。經查,當事人並未取得市級教委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取得市級教委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証的行為抄送教育部門依法處理。

  案例五:重慶市墊江縣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為了推廣其代理的“智慧機”,宣傳“智慧機”使用效果,在其培訓場所的教育培訓展示專欄中,張貼有明星學員張某,8歲,戴“智慧機”時間2個月,戴之前成績70-80,現在成績80-95,通過佩戴名學匯智慧機的改變……,明星學員陳某、周某等11人參加培訓、佩戴名學匯智慧機得到記憶增強,成績提升等效果的形象圖文廣告。上述廣告內容構成了以受益者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証明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重慶市墊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重慶市沙坪壩區某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價格違法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開展文化培訓時,向學生及家長收取培訓費的標准高於其對外公示的收費公示牌標示的收費標准,該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

  重慶市沙坪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對拒不退還或期限屆滿仍未退還的價款予以沒收,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重慶市榮昌區某英語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價格違法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通過招生老師現場講解、發放宣傳冊的方式,在對外進行宣傳時虛構其“專家團隊”成員及經歷、虛構其使用的教材為當事人與出版社聯合專家研發的戰略合作成果,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當事人虛構原價,以虛假優惠方式,誘騙消費者與其交易,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

  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重慶市渝北區某課外培訓中心有限公司魯能分公司價格違法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為了吸引更多的學生和家長來體驗其培訓課程,通過自制的宣傳單對外宣傳“9.9元/2小時,體驗課原價:400元”,但在實際服務過程中並未以標示的原價或劃線價400元進行過交易。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重慶市渝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重慶市江北區某學生課后看護服務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為擴招生源,通過不正當渠道,以1686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1686條學生家長的電話號碼,存儲於該公司前台電腦D盤中。並依據電話號碼向學生家長推銷其課后看護服務。當事人未經學生家長同意,通過非法購買的方式,違規收集學生家長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並使用上述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違法行為。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重慶市江北區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江北分公司負責人胡某為拓展公司輔導托管業務,採用現金支付形式,以20元/條的價格向前來兜售學生個人信息的推銷人員購買了江北區某小學5年級學生信息42條,並將所購的個人信息制作成XLSX表格存放於分公司前台服務區電腦F盤中。該XLSX表格文件名為“某小學五年級通訊錄”,其內容包括學生姓名、所屬學校、所屬年級、家長聯系電話等。胡某在購得上述個人信息后,通過聯系電話,向部分學生家長推廣當事人校外輔導托管業務。

  本案中,違法行為雖發生在當事人江北分公司負責人胡某處,但該分公司是以當事人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最終從該分公司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胡某作為分公司負責人,其行為應屬職務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非法收集並使用學生家長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違法行為。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責編:秦潔、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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