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七大毀約現象 早預測早杜絕
二手房買賣違約情況有很多,其中七種現象佔比較高,買方和賣方都應提前做好准備。究竟有哪些現象?我們怎麼來看這幾種現象?
一、中介問題:“包購糾紛”不是違約
買方認為既然與中介簽訂合同,約定具體的買賣條件,且付了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預付了部分房款,后未能買到房子,即是中介違約了。
相關知識:判斷是否違約得看合同如何約定。法律沒有規定中介公司有義務必須買到房,但是一旦中介公司作出承諾或者保証買到房屋,如果仍沒有買到,應當視為違約。
二、中介問題:買方拒付居間費
買方以中介公司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信息等原因,拒付居間費。
相關知識:中介公司有如實向客戶提供房屋真實情況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客戶損失和中介公司的行為是否相當,是否能夠構成拒付理由。一旦因為中介公司的隱瞞行為或者虛假信息,造成了客戶重大損失,例如中介公司未將房屋上設定抵押的情況告知客戶,給客戶造成了重大影響,那麼中介公司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賣方問題:后悔不賣房
部分地區房價上漲,賣方違約情況由此增多。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支付,但是仍然有很多賣方不惜承擔違約金賠償作為代價,賺取差價。
相關知識:這種現象屬於典型的惡意毀約。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合同法中,就是合同信守原則,均要求當事人雙方遵守合同約定,合法正確地行使雙方的義務。同時,合同法中約定了違約責任,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不能實際履行,購房人還可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四、賣方問題:家庭意見不一
買賣雙方已簽訂定金合同,賣方往往隻有部分產權人出面簽約,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征得同意為由提出訴訟,要求確認預約合同無效。
相關知識:按照民法規定,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沒有取得完全權利,此行為即屬於無效。
但現實生活中,往往一些當事人利用該條款,明明簽約出售了房屋,卻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一旦發生這類情況,必須首先基於事實判斷。通過各種事實和証據查明,如果其他共有人明明知道,但不表示反對或者應當知道該買賣行為,那麼在法律上也可以推定已經征得了其他共有人默認或者追認,構成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視為合同有效。
五、買方問題:反悔不買房
買方在雙方簽訂協議后,又以種種理由不購房,要求中介公司退還意向金。
相關知識: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首先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的約定,判斷意向金是不是可以退。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或者預付款性質,那麼理應不能退還。但是,如果雙方約定了退還意向金的條件,一旦對方行為不符合條件規定,那麼應當退還這筆費用。
六、雙方問題:彌補房屋漲幅差價
房價不斷上漲,在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彌補房屋漲幅的情況下,買方起訴主張房屋的差價損失。
相關知識: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定金條款,收取定金一方如果違約,除了承擔雙倍返還定金外,如果不能彌補實際損失,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上的損失除了實際的財產減少損失,還應當包括市場等因素帶來的本應獲得而不能獲得的間接損失。
七、雙方問題:“跳單”買賣方違約
為了省下中介費,在中介介紹買賣雙方見面后,買賣雙方跳過中介私下交易,也屬於違約。
相關知識:中介公司的勞動同樣受到尊重,中介公司為買賣雙方提供信息,起到了橋梁作用。在中介公司誠實履行了中介義務后,如果買賣雙方違反合同約定,直接進行交易,對中介公司也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以上七種情況是二手房交易中易發生的違約現象。不管你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應該弄清相關責任,不要犯這種錯誤。
(華龍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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