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的当事人经中介介绍相识,并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他们想着节约中介费,便跳开中介,另行完善购房手续,结果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这桩官司打到二审,近日在市二中法院承办法官调解下,双方和解,卖家当庭支付中介费,买家也表示服判,该案撤诉。
去年4月中旬,谢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与易某签订《定金合同》。双方约定:谢某以86万元价格,将其名下房屋出卖给易某,双方定于去年4月3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次日,谢某、易某、房产经纪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谢某、易某分别按房屋成交价的1.5%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然而,在这份合同签订几天后,谢某与易某绕开房产经纪公司,另行完善了相关购房手续,并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中介与二人协商支付中介费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易某分别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9万元,共2.58万元。
拿到判决后,谢某、易某均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人法官以刚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介合同相关规定,与各方当事人耐心交换了意见,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
最终,谢某与房产中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支付1万元,易某撤回上诉,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跳单”亦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多发于房地产交易领域。
“跳单”行为违背契约精神,既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对于如何规制“跳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以致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
为回应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规定为新增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背契约精神、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明确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对规范经济社会交易规则和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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