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出台非法捕撈犯罪量刑指引 保護水生態環境
人民網重慶8月12日電 (常碧羅、劉政寧)非法捕撈犯罪不僅危害水產資源,而且危害水生態環境。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關於非法捕撈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簡稱《量刑指引》),助力水生態環境保護。該《量刑指引》是《長江保護法》施行以來,全國各高級法院中針對非法捕撈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規范化文件。
“《量刑指引》包括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基本量刑情節、具體量刑情節、附則五個部分。”8月1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在《關於非法捕撈犯罪的量刑指引》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量刑指引》的出台,不僅為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法官提供了量刑操作指引,貫徹落實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還解決了全市法院非法捕撈犯罪量刑不均衡的問題。
“以往的量刑標准主要依據漁獲物的重量和價值,所以長期以來該類案件形成了以漁獲物作為主要量刑標准的狀況,忽視非法捕撈犯罪對水生態環境破壞程度的考量。”李生龍說,將犯罪行為對水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納入量刑情節並在量刑結果中予以體現,可有效解決打擊非法捕撈犯罪的司法難題。
在量刑起點上,《量刑指引》對於使用“電毒炸”或者使用單船拖網、雙船拖網、定置延繩滾鉤耙刺等嚴重破壞水生態環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撈的,將量刑起點規定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在調節基准刑方面,《量刑指引》根據水域性質將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劃分為五種類型,並結合河流分級在10%-40%范圍內對基准刑進行調節﹔將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時段(22時至次日6時)作為調整刑罰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圍內增加基准刑﹔對於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實施非法捕撈的,根據不同情形在20%范圍內增加基准刑﹔根據漁獲物重量、種類和受保護級別,在10%-30%范圍內增加基准刑。
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量刑指引》還明確,行為人系初次犯罪,主觀惡性小,情節較輕,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且未對水生生物資源、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或者通過履行修復義務、繳納修復費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資源、水域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的,可以適用緩刑。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情形的,也可以單處罰金。”李生龍說,積極退贓並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費用、自願採取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替代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綜合考慮退贓數額、主動程度、修復程度等,可以適當減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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