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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父親要分割孩子壓歲錢,法院說“不行”

2024年02月21日18:05 | 來源:人民網-重慶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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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重慶2月21日電 (記者劉政寧)春節假期剛過,一些父母會將孩子在過年時收到的壓歲錢,開戶存進銀行。這些壓歲錢應該歸誰所有呢?如果父母離婚,這筆款項能否被分割?2月20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將該問題進行了解答。

2007年,蔡某和王某登記結婚,並於2012年、2014分別生育長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剛開始,夫妻倆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過得幸福美滿。

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愈發明顯,夫妻間的感情也逐漸出現了裂痕。

2020年初,兩人因教育方式和觀念的不同再次發生激烈的爭執。爭執過后,王某帶蔡某甲、蔡某乙離開與蔡某共同居住處。此后,王某及兩子一直與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別起訴過離婚,均被法院駁回。

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應銀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長過程中接受他人贈與所得。

在案件審理中,法官認為,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蔡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蔡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對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存款是長輩基於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法官指出,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壓歲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

未成年人的各項基本權利都應當受到法律全面且周延的保護。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的來自長輩的贈與,這一贈與應當屬於長輩對晚輩的財產性贈與。

盡管二人在接受贈與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從保障未成年人財產權的角度出發,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階段,接受贈與的意思由監護人作出,也不能改變該財產屬於未成年人本人的結果。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均不能以監護人的身份要求分割屬於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隻能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管理,財產本身的所有權依然歸屬未成年人。

受傳統觀念影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缺乏重視,實踐中將未成年子女“壓歲錢”等財產據為己有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父母應當具有相應的意識,以身作則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各項權利。(本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編:劉政寧、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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