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多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处
人民网重庆7月26日电 (刘政宁、周小平)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领域突出问题,不断净化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整治,并依法查处涉及广告、价格、登记、宣传,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7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市两江新区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龙头寺分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门旁放置4张题为“……小学部精品课程”的广告牌,其中两张稍小一点的广告牌上印有“8小时打造巧算小达人”等内容,另两张稍大一点的广告牌上印有“短期突破习作四大痛点”“4天掌握高效人物细节描写技法”“8小时学会用思维导图写作文”“4天掌握中学文言文必学知识点”等内容。当事人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市涪陵区某课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告违法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广告中宣传“专业行政管理人员20人”,实际只有专业行政管理人员11人;广告中宣传“培训教师85人”,实际只有8名教师,当事人不能提供77名兼职教师名单;广告中宣传“重庆20大分校”,当事人提供不出重庆20大分校名单;广告中宣传“累计培训学生50余万人次”,当事人提供不出累计培训学生50余万人次名单,只能提供现有接受培训人员名单。当事人原为民政部门登记的重庆市涪陵区某精英培训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后,仍以“某精英分校”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重庆市长寿区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加盟合作方,为吸引学员和家长,让学员和家长放心,将虚假的“最信赖的教育品牌”“最佳品牌机构”奖牌陈列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虚构“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重庆市潼南区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扩大影响、招收学生,发布包含“招生啦……XX课外培训中心……正规办学 市级教委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的2副广告展示牌和2000张广告单。经查,当事人并未取得市级教委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市级教委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抄送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五:重庆市垫江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了推广其代理的“智慧机”,宣传“智慧机”使用效果,在其培训场所的教育培训展示专栏中,张贴有明星学员张某,8岁,戴“智慧机”时间2个月,戴之前成绩70-80,现在成绩80-95,通过佩戴名学汇智慧机的改变……,明星学员陈某、周某等11人参加培训、佩戴名学汇智慧机得到记忆增强,成绩提升等效果的形象图文广告。上述广告内容构成了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开展文化培训时,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培训费的标准高于其对外公示的收费公示牌标示的收费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对拒不退还或期限届满仍未退还的价款予以没收,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重庆市荣昌区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通过招生老师现场讲解、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在对外进行宣传时虚构其“专家团队”成员及经历、虚构其使用的教材为当事人与出版社联合专家研发的战略合作成果,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虚构原价,以虚假优惠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重庆市渝北区某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鲁能分公司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和家长来体验其培训课程,通过自制的宣传单对外宣传“9.9元/2小时,体验课原价:400元”,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并未以标示的原价或划线价400元进行过交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重庆市江北区某学生课后看护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扩招生源,通过不正当渠道,以1686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1686条学生家长的电话号码,存储于该公司前台电脑D盘中。并依据电话号码向学生家长推销其课后看护服务。当事人未经学生家长同意,通过非法购买的方式,违规收集学生家长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重庆市江北区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江北分公司负责人胡某为拓展公司辅导托管业务,采用现金支付形式,以20元/条的价格向前来兜售学生个人信息的推销人员购买了江北区某小学5年级学生信息42条,并将所购的个人信息制作成XLSX表格存放于分公司前台服务区电脑F盘中。该XLSX表格文件名为“某小学五年级通讯录”,其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所属学校、所属年级、家长联系电话等。胡某在购得上述个人信息后,通过联系电话,向部分学生家长推广当事人校外辅导托管业务。
本案中,违法行为虽发生在当事人江北分公司负责人胡某处,但该分公司是以当事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最终从该分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胡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非法收集并使用学生家长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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