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飲酒后莫名受傷 法院判同飲者不用擔責

人民網重慶4月19日電 好友相約聚餐、唱歌,共同飲酒后一人頭部受傷造成十級傷殘,同飲者是否應該擔責?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同飲者不用擔責。目前,該案件已生效。法院認為,個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責任人,同飲者責任義務不能泛化。
案情回顧:
陳某與李某、楊某是同事,與尹某是朋友,四人相識兩年多,經常相約吃飯喝酒。2021年12月10日,四人相約在重慶市南岸區后堡某串串香火鍋店吃飯聚餐,期間,陳某、李某、尹某人均喝了四兩白酒。飯后,四人又相約去某KTV唱歌喝酒,陳某在喝了幾杯洋酒后一直坐在沙發上睡覺休息。次日凌晨1時許,李某等人欲結束聚會,想叫醒陳某時,卻發現其頭部流血受傷。李某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陳某送至醫院進行救治。
陳某在醫院被診斷為特急性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右側額顳頂部)、腦搓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積液(左側額顳部)等症狀,前后進行了兩次手術治療。后經司法鑒定,陳某腦軟化灶屬十級傷殘、開顱術后屬十級傷殘。
事發后第二天,因陳某傷勢較為嚴重,楊某向派出所報案求助。但因KTV房間內未設置監控錄像,且當時環境喧鬧雜亂,警方通過走訪現場和詢問相關人員,均未能查明陳某受傷原因及可能加害方。
期間,由於陳某生活困難,李某等三人在其受傷后共同墊付了6.44萬元醫療費用。
陳某出院后,多次要求李某等三人賠償其因本次受傷造成的損失,但均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故向南岸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人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0.5萬余元。
法院審理:
南岸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
共同飲酒系典型的情誼行為,單純的飲酒並不能使同飲者之間形成特定的法律關系。判斷同飲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從兩個方面予以考量:一是在飲酒過程中同飲者是否存在勸酒等過錯行為﹔二是在飲酒過后是否盡到了必要且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
本案中,原被告本系同事又是好友,經常相約聚餐喝酒。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知,此次聚餐由大家協商而定,並無組織者,且陳某未舉証証明其受傷的原因,亦未舉証証明三被告對其實施勸酒、斗酒、灌酒等行為,聚餐過程中也未發生打架、斗毆等情況,不能証明李某等人存在過錯行為。
其次,雖然同飲者相互之間負有安全注意義務,但在KTV唱歌喝酒過程中,李某等三人難以通過陳某酒后坐在沙發上呈入睡狀態而作出其存在頭部受傷需要立即送往醫院救治的判斷。根據証人証言,在陳某休息期間,楊某等人還先后詢問其是否需要喝水、叮囑其他人注意不要讓陳某的頭部撞到茶幾。故在無人得知陳某頭部如何受傷的前提下,難以苛責三人對其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最后,當發現陳某頭部受傷后,李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救治,李某等三人已基於當時客觀情況、主觀認知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及救助義務。
此外,法院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和酒量有著清楚的認知,其本人才應是風險的最佳控制者,應當知道醉酒后會將自己置於危險狀態,在聚餐時應避免過度飲酒。陳某的遭遇,雖值得同情,但公民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不能泛化,不能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抵觸。
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等三被告表示已墊付的6.44萬元系自願補償原告的部分損失,法院予以確認。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共同飲酒是一種常見的社交活動,共同飲酒人之間負有諸如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安全注意義務,以避免或降低可能損害后果的發生。
同時,每個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對於自身身體狀況和酒量要有清晰的認知,做到飲酒有度,共同營造健康的飲酒文化,避免因飲酒過量發生悲劇。
因共同飲酒引發的損害,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共飲者也應當避免以下情況發生:
1、用言語刺激對方喝酒等強迫性勸酒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洗澡或劇烈運動時未加以勸阻等。(劉政寧、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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