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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引 保护水生态环境

2021年08月12日14:31 |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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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重庆8月12日电 (常碧罗、刘政宁)非法捕捞犯罪不仅危害水产资源,而且危害水生态环境。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助力水生态环境保护。该《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

  “《量刑指引》包括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基本量刑情节、具体量刑情节、附则五个部分。”8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量刑指引》的出台,不仅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法官提供了量刑操作指引,贯彻落实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解决了全市法院非法捕捞犯罪量刑不均衡的问题。

  “以往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所以长期以来该类案件形成了以渔获物作为主要量刑标准的状况,忽视非法捕捞犯罪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考量。”李生龙说,将犯罪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纳入量刑情节并在量刑结果中予以体现,可有效解决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司法难题。

  在量刑起点上,《量刑指引》对于使用“电毒炸”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调节基准刑方面,《量刑指引》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量刑指引》还明确,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李生龙说,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责编:刘政宁、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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