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年起全市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三种服务方式供选择,待遇标准最低为40元日·人
12月6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在大渡口区、巴南区、垫江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试点的基础上,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县。
适用范围
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
据了解,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重度失能人员生活品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此次我市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区县,试点期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其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按国家有关要求,试点期间的基金筹集、职工参保人员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部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具体来讲,在职职工,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后两类人员每年具体筹资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测算后及时公布,2022年其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享受条件
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满足缴费年限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3种服务方式中选择:一是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40元/日·人。
二是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三是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怎样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首先要达到我市制定的失能评估标准,然后看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是否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未满15年的,从补足保险费(按评估结论作出时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的方式一次性补足)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如何申请
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
按照《意见》,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申请时参保人应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不受此限);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自行评估达到我市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等级;距离上一次结论出具日期6个月(含)以上。
参保人可向委托承办机构提出申请,被受理后由参保人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失能评估机构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失能评估费为300元/人·次,试点阶段暂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不由参保人缴纳。(记者 李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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