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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03月02日16:22 |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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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重庆3月2日电 为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水平,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新时代司法理念彰显对妇女人格、财产权益的全面保障,引导和帮助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1:

全市首份“婚恋关系终止后”人身安全保护令

离婚后被纠缠、骚扰?法院及时以“令”止暴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于2015年11月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离婚。离婚后,王某心怀不满,长期、多次通过跟踪尾随、路上堵人、暴力踢门、毁坏财物等方式威胁、恐吓张某及其近亲属,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保护自身安全,2023年1月1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与张某离婚后,以跟踪、威胁、骚扰等形式向张某施压,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张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在张某申请当日,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跟踪、威胁、骚扰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裁定作出之后,王某未再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妇女在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修订首次将婚恋关系终止后妇女被纠缠、骚扰的情况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弥补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适用空白,回应了部分妇女群体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为妇女采取防卫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案系全市首例针对婚恋关系终止后因妇女被纠缠、骚扰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亦是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生动司法实践,可消除家庭暴力仅发生于狭义家庭成员之间的公众认知误区,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展现司法对妇女权益的高度关切与全面保护。

案例2:

孕期离职妇女生育和生活费用应予保障

基本案情:丁某与李某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住在丁某父母家。丁某在2022年2月怀孕后感觉身体不适,于是辞去工作,全职在家操持家务和养胎,无收入来源。后丁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某于2022年6月2日离家出走,一直未陪伴和照料处于孕期的丁某,也未承担家庭经济开支。丁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营养费、产检费等合计3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丁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支付扶养费,还包括生活上的扶持和精神上的关怀等。丁某现处于孕期这一特殊时期,李某应对丁某予以关怀,共同守护胎儿顺利出生。丁某为孕育子女而无收入来源,李某应对丁某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包括支付丁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根据丁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自认的收入情况,并参考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法院酌定李某从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丁某扶养费1800元。

典型意义:新生命的到来本应充满甜蜜和喜悦,但不少职场女性却因此多了烦忧。孕期身体不适是很多职场女性辞职的重要原因,如本案例中的丁某辞职就与其处于孕期有较大关系。此时,妇女并非存在年老、伤残、疾病等常规情形,而导致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进而需要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而是系因怀孕生育子女身体不适而导致辞职无收入来源,以至生活困难,又因妇女处于孕期这一特殊期间,需要相应的医疗营养费用,故作为另一半的丈夫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若丈夫不履行相应义务,孕期妇女有权主张丈夫支付扶养费,给予其生育和生活费用保障。

案例3:

社交软件中影射诽谤损害女性名誉应予赔偿

基本案情:刘某(女)与陈某(女)曾共同经营一公司,2022年3月一天,双方因解散公司的后续事宜发生争执。当晚,陈某在某社交软件上以一对一聊天方式向3名案外人发送了刘某的手机联系方式,并发送了“想尝滋味找她”“她没得男人”等文字。次日,3名案外人均尝试联系刘某,其中1名案外人向刘某发送内容为“麻烦通过一下,怎么这么忙,想找你耍都只有晚上了”的短信并拨打电话联系刘某。同日,刘某报警,称其电话被陈某恶意发布在某社交软件上,并因此接到多名男士骚扰电话。经警方询问,陈某承认其将刘某电话恶意发给多个好友的事实,警方告知其不得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对于报警人刘某提出的侵权赔偿,民警建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刘某遂以名誉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陈某在社交软件上向案外人发布关于刘某的不雅不实言论,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虽然在刘某报警后,陈某陈述其已经向案外人告知了实情,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陈某侵犯刘某名誉的事实已经构成,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结合本案的侵权后果,法院判决陈某对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例明确了影射诽谤损害女性名誉应予赔偿。现实生活中,损害女性名誉的“软暴力”通常会给女性带来严重精神困扰、破坏家庭和睦、降低社会评价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遭受污名化的女性时常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在社交软件中恶意编造侮辱刘某的不雅内容,以“软暴力”方式使得刘某名誉受损,造成刘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展示了司法机关对妇女人格权予以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影射诽谤损害名誉等违法行为侵害时, 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民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规范网上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案例4:

随母落户村集体生活,女儿取得成员资格

基本案情:万某(女)系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葛某系万某女儿。葛某于2018年8月28日因出生申报,将其户籍随母亲万某落户在该村民小组处,此后一直在该村民小组生活、居住。自2021年起,当地先后5次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22年10月,该村民小组通过社员大会讨论,以葛某系随母落户的子女为由,决定不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为此,葛某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侵害其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将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并结合当事人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进行判断。万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女葛某因出生申报,随母落户于村民小组,且此后葛某一直在该村民小组生活、居住,故应当认定葛某取得了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因此,法院认定村民小组的行为损害了葛某的成员权益,判决村民小组向葛某支付土地补偿款。

典型意义:本案系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中维护妇女及其子女成员权益的典型案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小组决定随母落户的子女不参与成员权益分配,却认可随父落户的子女参与分配,根源在于对女性存在区别对待。本案明确了随母落户不影响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利于规范农村地区涉农权益的分配,消除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面的歧视,引导农村地区妇女及其子女依法维权,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案例5:

恶意剪辑短视频污名化女性

网络“大V”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孙某系“新浪微博”用户,其微博账号拥有近200万粉丝。2021年7月,孙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一段“摸一摸,三百多”的视频,该视频系吴某(女)在某小区与他人争执的画面及声音,视频配有字幕“你拉我爪子(干啥?)”“女人的手摸不得你不晓得”、“摸一摸,三百多”等字眼,并通过慢放、反复播放、变声等技术手段,突出吴某所说的“摸一摸,三百多”。该视频有1.6万次观看量,评论25条。2021年9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及微博网站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彻底删除涉案视频并赔礼道歉、赔偿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粉丝数量巨大的微博大V用户,被较多公众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孙某在微博中发布了吴某在某小区与他人争执的视频,该视频拍摄画面内容虽系事发之时实际情况反映,但视频配有“你拉我爪子(干啥?)”、“女人的手摸不得你不晓得”、“摸一摸,三百多”等字幕,并通过慢放、反复播放、变声等技术手段,突出吴某所说的“摸一摸,三百多”。综合该视频的内容、所配的字幕进行整体分析,孙某发布该视频并非善意。该视频突出吴某所说的“摸一摸,三百多”等内容,显然已使普通网民对吴某产生不良印象,对吴某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客观上致使社会公众对吴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引发负面影响,其行为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网络时代,部分人为获取流量红利,通过恶意剪辑编辑视频等方式“搏出位”,毫不顾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导致网络名誉侵权事件频发。其中,编辑制作污名化女性视频就是常用的吸引眼球、博得关注的手段。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虽人人可作“新闻发言人”,但也须人人都作“秩序守护者”。网络上恶意剪辑编辑视频造成对女性合法权益侵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孙某作为拥有粉丝数量庞大的网络大V,其发布的内容受到社会关注度更高,应对其发布内容尽到更多注意义务。孙某发布的案涉视频中突出吴某所说的“摸一摸,三百多”以搏人眼球,从一般普通大众的认知出发,结合吴某女性的身份,该内容明显带有贬低女性的意味,因此应当依法认定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孙某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6:

母亲亡故未通知姐姐奔丧

弟弟被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徐家三姐弟,徐甲、徐乙为姐,常年在上海生活,徐丙为弟,常年在重庆生活。三人为父亲养老送终,在料理父亲丧事中发生矛盾,家庭关系不和。2020年1月,三人母亲去世,弟弟未通知两位姐姐奔丧。2020年3月,两位姐姐返回重庆,发现母亲竟已去世安葬。由此,姐弟间矛盾加剧,难以调和。三人父母系合葬,墓碑由弟弟徐丙所立,碑文上有弟弟及其家庭成员姓名,并无两位姐姐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两位姐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弟弟赔礼道歉、重立墓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弟弟徐丙作为直接赡养母亲的子女,应及时向姐姐报丧。两位姐姐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徐丙一方。关于墓碑碑文,弟弟并未征求两位姐姐的具体意愿,其上仅有徐丙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亦不符合丧葬习俗。因此,法院认定徐丙的行为侵犯了徐甲、徐乙的合法权利,判决徐丙就报丧、碑文事宜向两位姐姐赔礼道歉;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典型意义:部分地区传统观念认为,料理父母丧事主要应由儿子组织实施,实践中出现了对女儿尤其是远嫁女儿的合法祭奠权利未予以充分保护的情况。本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女儿获得知悉老人去世信息、予以祭奠,并在过世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利,有利于消除性别歧视,传递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对女性权益的特别保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7:

公司管理人员性骚扰女同事

被单位开除并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陈某与杨某是同事,杨某系公司一线管理人员。2022年4月,杨某趁物料厂房无监控又只有二人之际,以强行搂抱、亲吻等方式对陈某进行性骚扰。次日,杨某欲再次对陈某进行性骚扰时遭到激烈反抗,陈某忍无可忍果断选择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杨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4天的行政处罚。经医院诊断,陈某为创伤性应激障碍,伴有轻度焦虑倾向和重度抑郁倾向,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家属注意陪护,防止自杀、自伤、伤人等意外。公司在收到陈某反映后紧急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了处置,最终对杨某作出了处罚即开除处理。陈某诉至法院,认为此事件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并造成其产生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而公司疏于管理,未采取足够的安保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和杨某赔礼道歉,赔偿陈某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一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场所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行搂抱、亲吻等方式对陈某进行性骚扰,其行为使陈某精神上遭受损害,心理上背负巨大负担,情绪焦虑伴有抑郁倾向,并产生相应的医疗费、交通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公司事前已经建立起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性骚扰事件的多种途径和机制,也在陈某反映后第一时间对杨某进行了处罚,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杨某向陈某书面道歉,若拒不道歉,法院则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杨某承担;由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19759元。宣判后,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绝大部分系女性,严重影响职场关系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工作场所性骚扰不仅侵害妇女人格尊严,还影响了妇女在工作岗位正常发挥才能和作出贡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对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救济途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处理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职场性骚扰比一般性骚扰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胁迫性,对妇女在职场中的人格尊严、劳动权、平等地位构成严重威胁和破坏,不少女性面对职场性骚扰常常“敢怒不敢言”。本案中,陈某勇敢地及时报警取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学习。杨某作为公司的一线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机行不法之事,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闻者足戒。本案有力打击职场性骚扰行为,鼓励妇女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社会不断提升妇女职场安全感。(刘政宁、李俊冰)

(责编:刘政宁、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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