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重庆频道>>重庆

法官提醒: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视频要担责

2024年03月21日17:01 |
小字号

如今,网络带来生活便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和感受,但也有少部分人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视频,被告上了法庭。3月20日,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社交平台不当视频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视频要担责。

案例一

“按键伤人”,抖音不当视频及言论引发法律纠纷

近期,秀山法院执结一起因抖音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对方反复发个人私密视频,维权难

2023年4月,小美从女儿处得知自己的私密视频被发布在抖音上,并被造谣为破坏他人感情的第三者。这些视频配文及评论充满了对她的侮辱与诋毁。小美哭诉:“小红手中有我和前男友的私密视频原件,她还通过彩信将我的私密照发给共同好友。我通过警方与她调解多次,小红当场删除了视频,但调解后又屡次重发,这种行为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我现在不敢参与社交活动,更别提正常工作了。”

多次调解无果后,小美于2023年10月将小红诉至秀山法院,要求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被告:对方男友系前夫,骂人事出有因

小红坦言,她之所以在网上向对方发起攻击,完全是出于“无奈之举”。原来,小红的前夫阿李正是小美的前男友,阿李与小红在2018年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不离家,双方仍一起生活并共同抚养孩子。然而,阿李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与小美谈起了恋爱,小美曾通过短信等渠道侮辱她。

法院:名誉侵权成立,抖音道歉并赔偿

秀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通过其抖音账号公开发布的涉及他人私密视频及侮辱性言论,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引发了大量的关注及评论,降低了小美的社会评价,亦对其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侵害了小美的名誉权。小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红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要求小红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法院审核过的致歉声明,向小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相关内容需在平台上保持72小时。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选择一家重庆市内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小红承担。

判决生效三个月后,小红未主动履行义务,小美申请强制执行。经由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小红最终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廖宗林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们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保护。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群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要理性对待,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处理,切勿动辄就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短视频宣泄情绪,否则维权不成反成侵权。

案例二

多个社交平台污蔑他人,男子被索赔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某设计经营部是骗子公司,千万莫去找他们装修……”因为装修房子产生纠纷,一女子难忍怒气,便在抖音上诋毁他人、朋友圈里曝光、微信群里公然开骂,因此该女子被诉至秀山法院。

“打这官司,我的态度是绝不和解,必须恢复我们名誉!”公司经营管理者小何、小张气愤的说。

2022年5月,某设计经营部与小周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周认为装修达不到其要求,在微信业主群、抖音平台发布“某设计经营部是诈骗公司,小何、小张搞诈骗”为内容的视频,并附小何、小张肖像图片,引发不特定人员评论回复。2022年9月,小周到某设计经营部商谈装修事宜与小何、小张发生冲突,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小周自己负责房屋装修收尾工作,双方不得在抖音、朋友圈等平台发布视频和文字诋毁对方。协议达成后小周又反复在微信业主群、抖音平台发布诋毁言论视频并附小何、小张肖像图片。故某设计经营部、小何、小张诉至秀山法院,要求小周立即停止发布诋毁污蔑视频及肖像图片,立即删除已发布视频,在微信业主群、抖音平台公开道歉,支付小何、小张精神损害赔偿各1元。

秀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在与某设计经营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在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并判断孰是孰非前,即在微信群中发布贬低甚至诋毁对方的视频、文字并附有肖像照片,且在双方经公安机关出警调解并自愿达成停止侵权等内容的调解协议后,继续在网络平台发布诋毁言论以及视频,引发不特定人员评论或点赞,造成某设计经营部、小何、小张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诋毁及污蔑,遂判决小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诋毁视频,在抖音平台、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且小周亦已履行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傅红提醒:网络不是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人人皆有麦克风的时代,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文明对话、理性表达,任何人都应对自身言论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刘聪惠)

(责编:刘政宁、张祎)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