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6類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

人民網重慶2月1日電 (劉政寧、實習生越倚航)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証據足以証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當事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1月31日,重慶市司法局舉行新聞發布會,對《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讀。《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6類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
發布會上,重慶市司法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李友生介紹,《辦法》進一步區分完善了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情形,行政機關制定免罰清單更加有章可循。
《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証據足以証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同時,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彰顯法治力度與溫度
據了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2010年實施的《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中有關裁量規則、基准制定等內容已經不能適應行政執法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
重慶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處長郭嚴祥表示,針對部分執法領域沒有制定和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的問題,《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處罰的,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在6個月內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准。
針對裁量基准制定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辦法》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體和權限,新增了裁量基准的內容、裁量基准的評估和修訂等,進一步明確了怎樣制定以及制定什麼樣的裁量基准。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問題,《辦法》新增了同過同罰以及行使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細化完善了罰款數額、裁量情節處理、並處等多項裁量規則,有效回應了怎樣行使裁量權的問題,有利於行政機關公平合理地作出行政處罰。
此外,《辦法》從橫向、縱向和內部三個維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門、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對行使裁量權情況的指導監督職責﹔新增了裁量基准在行政復議中的運用、行政復議可以對裁量基准進行附帶審查等,增強了指導監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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