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被高空坠物击伤 小区物业和56名住户成被告
庭审现场。重庆五中院供图
人民网重庆3月23日电(刘政宁、实习生向姝颔)居民在小区被高空坠物击伤头部住院,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小区物业和56名住户被告上法庭。为进一步强化公众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该小区,对高空抛物二审案进行公开审理。
2020年10月7日15时许,家住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3栋2单元的李某下楼取快递的途中,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晕厥、呕吐不止。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住院治疗了11天。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涉事小区物业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也应被追究责任,故诉至一审法院。
经审理,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即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重庆五中院供图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薛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重庆五中院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还为在场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
听完庭审后的莫女士表示,这次的巡回审判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在小区里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也让大家认识到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每个小区业主都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管好双手,教育好家中小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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