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無故被調崗后辭職 原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人民網重慶4月29日電 (劉政寧)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鼓勵和倡導新時代女性學習法律知識、增強維權能力,推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努力讓糾紛“化於未發、止於未訴”。
周某某在某婦產醫院工作,崗位為月嫂,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但周某某繼續作為月嫂在某婦產醫院工作。后某婦產醫院向周某某寄送《關於崗位調整的函》,將周某某崗位從月子中心月嫂調整至公司,並取消月嫂相關待遇。周某某認為調崗無合理理由,未與其協商,要求繼續在原崗位工作。
此后,某婦產醫院未再另行安排周某某工作,周某某遂與某婦產醫院解除勞動關系,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醫院支付欠付工資、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裁決后,某婦產醫院不服,向法院起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婦產醫院調整周某某的工作崗位沒有事先和周某某協商,且在月嫂崗位依然存在的情況下,未對“實際經營需要”事由做出合理解釋,也未為周某某明確新的工作崗位,缺乏調崗的合理性,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由某婦產醫院向周某某支付欠付工資、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資。某婦產醫院不服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安排的工作內容應符合“人崗相宜”原則,提供的工作地點應具備一定程度的穩定性,以便於勞動者發揮其專業和特長,同時兼顧就業的便捷性,從而最大程度發揮勞動者的勞動價值,為用人單位創造最大效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在擇業時一般會根據自己的學歷、專業、特長、居住地等選擇“心儀”的用人單位,這樣既能增大自己的就業機會,同時還可以兼顧上下班的便捷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理由,僅以調崗為名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並相應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若勞動者據此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等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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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嫂無故被調崗后辭職 原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 人民網重慶4月29日電 (劉政寧)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鼓勵和倡導新時代女性學習法律知識、增強維權能力,推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努力讓糾紛“化於未發、止於未訴”。 周某某在某婦產醫院工作,崗位為月嫂,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但周某某繼續作為月嫂在某婦產醫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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