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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通報8起涉氣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13日12:46 | 來源:人民網-重慶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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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重慶1月13日電 (胡虹)近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通報8起涉氣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這8起案例涉及施工揚塵污染、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機動車尾氣檢驗不合格、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尾氣超標排放、餐飲油煙污染、露天焚燒等大氣污染問題。

  案例一

  平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涉嫌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措施治案

  2021年12月16日,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平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內環快速路西北半環拓寬改造工程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揚塵明顯。該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六款“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採取洒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二

  阿汶汽車零部件(重慶)有限公司

  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1年12月17日,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阿汶汽車零部件(重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UV光解燈無法正常開啟,硫化廢氣處理設施部分UV光解燈損壞、部分活性炭分解呈粉狀失去處理功效,廢氣處理設施不能正常使用。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案例三

  彭水縣順達車輛性能檢測有限公司

  涉嫌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2021年12月16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彭水縣順達車輛性能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對某柴油車進行加載減速法檢驗時,在車輛排放檢驗過程中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的情況下,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判定為不合格,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定,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及機動車排放檢驗標准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的規定。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案例四

  重慶醫科大學袁家崗校區

  涉嫌非道機具尾氣超標排放案

  2021年10月13日,渝中區生態環境局委托河南省騰源檢測有限公司對重慶文典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的重慶醫科大學袁家崗校區科技1、2號樓新建及運動場改建工程的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尾氣排放情況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施工現場液壓挖掘機尾氣排放限值超過禁止高排區域標准,檢驗結果不合格。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的規定。重慶市渝中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案例五

  重慶愛燈寶農業專業合作社

  涉嫌未配套油煙淨化器案

  2021年12月21日,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重慶愛燈寶農業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從事烤羊和羊肉湯鍋的餐飲服務,烤羊產生的油煙未配套油煙淨化器,油煙散排入環境﹔炒菜時產生的油煙僅有油煙收集罩和煙道,未配套油煙淨化器,油煙直排環境。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加工服務業、服裝干洗業、機動車維修業等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安裝油煙、廢氣等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並建立清洗、維護台賬,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的規定,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案例六

  道隧集團華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涉嫌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措施治案

  2021年12月24日,九龍坡區黃桷坪街道執法人員對道隧集團華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軌道十八號線土建三標工程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在使用炮機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控塵措施。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採取洒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七

  南岸區艷波建材經營部

  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1年12月17日,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巡查發現,南岸區艷波建材經營部位於南岸區南山街道仁安?南山院子銷中心東側的經營場所露天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砂石物料,未採取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南岸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案例八

  先某露天焚燒塑料橡膠等物質案

  2021年12月19日,巴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巡查時發現,南泉街道紅旗村村民先某露天焚燒塑料、橡膠等物質,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根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對先某處以500元罰款。同時對先某批評教育,宣傳講解露天焚燒塑料、橡膠等物質對環境空氣造成的危害。

(責編:胡虹、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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