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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有机大米” 网络销售者被判退一赔三

2022年03月15日15:20 |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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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重庆3月15日电 3月1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辖区两级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和特点,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举措及成效,并公布多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在某网购平台里面的店铺“某某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32KG有机大米,单价36元,每袋规格为1KG,实付1152元,通过快递送达至李某某处。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某某食品官方旗舰店”在该网店的经营者。涉案大米以有机大米名义对外销售,然而却无有机码佐证其是有机大米,存在虚假广告的情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李某某购买涉案大米后用于自己食用,属于消费者,其权益理应受到前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

  本案中,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大米的销售商,应对销售的产品负责,但在销售过程中对涉案大米进行了不当宣传,导致李某某作为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误认为涉案大米系有机产品,从而用超过普通大米的价格购买了涉案大米,受到了欺诈,符合“退一赔三”的情形。故而,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向李某某退还购物款1152元,并向李某某赔偿三倍损失,即3456元。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当前,网购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普通方式。然而少数商家认为网络是虚构的,对产品夸大宣传,甚至达到虚假程度。网络非法外之地,侵权必须担责。通过该案件,法官提醒“退一赔三”既是消费者的维权利器,也是对商家的监督利器。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时应理性维权,满足“退一赔三”的三要件:1、主体是消费者;2、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等行为;3、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网店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网络销售应该诚实宣传、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刘政宁、谢春艳)

(责编:刘政宁、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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