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流域“禁捕” 这些知识你得知道

2020年07月13日15:23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人民网重庆7月13日电(常碧罗、刘政宁)近日,重庆警方部署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哪些行为涉嫌非法捕捞?哪些区域禁捕?禁捕时间多长?7月13日,重庆警方梳理了有关知识为你解惑。

  重庆的禁渔区和禁渔期?

  在重庆警方为期三年的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坚持重拳出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地下产业链,侦破一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窝点,形成强有力严打高压震慑效应。

  截至2020年7月8日,重庆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4个: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庆主城区两江四岸及相关水域已实行常年禁捕,涉及江津区、永川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高新区、涪陵区、长寿区、合川区、彭水、酉阳、奉节、城口共20个区县。随着退捕工作的加速推进,其余水域也逐步实行暂定十年禁捕。

  具体禁渔区、禁渔期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禁渔通告和市农业农村委授权区县发布的禁渔通告执行。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相关环节中,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帮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收购,主要是指对非法捕捞渔获物“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如,部分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作为食材私自收购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渔获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行为线索后怎么办?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若广大市民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的线索,可拨打农业公益服务咨询举报热线“12316”,也可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登陆重庆市公安局网站gaj.cq.gov.cn“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

(责编:刘政宁、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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