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新情况新问题。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次最高法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方面,将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另一方面,将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利率,联结着借和贷。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而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导致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使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此次最高法审慎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职业放贷人”、高利转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回应。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些规定,将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最高法及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将有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也必将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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