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案例

2020年11月24日10:30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人民网重庆11月24日电(刘政宁、周小平)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医疗、房地产、教育服务、旅游等领域。

  一、重庆莘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教育广告,广告中含有“目前已成西南片区规模最大、师资最强、质量最优、学员满意度最高、出版图书最多、做题app更新最快的公职考前辅导机构”、以及“考前再提30分”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最佳”等禁止用语、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0年3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二、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渝秀路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药店发布的“百灵鸟牌双羊喉痹通颗粒”药品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独家苗药,绿色抗炎,抗菌,抗病毒,快速消肿止痛,对急性扁桃体咽炎的有效率为96.6%,对急性扁桃体炎的有效率为90%”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含有有效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3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三、重庆煌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教育广告,广告中含有“助学本科,最快1年拿证”, “网教专本科,九大名校任你选,保证拿证”,“上班族自考就选助学自考,1.5年毕业,文凭一样,考试科目少,送辅导班,考前押题,通过率80%”,“助学自考:免考、校考、统考,1.5年拿同样自考学历”, “参加助学自考本科,最快1年可以获取本科学历”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5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四、重庆善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视媒体发布“今古堂”艾草贴广告,广告中含有“原来脖子僵硬转不动的,贴了今古堂艾草贴,现在抬头扭头不费劲”、“原来腰椎酸麻不敢动的,贴了今古堂艾草贴,现在蹲下起来不费劲”、“原来膝盖疼痛没法动的,贴了今古堂艾草贴,现在上下楼梯不费劲”等内容。经查明,“今古堂”艾草贴广告宣称的功能、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五、重庆狂欢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广告,广告中含有“巴南天空之境+玻璃漂流送票啦”等文字信息和“天空之境”实景图片。经查明,该广告中使用的“天空之镜”的实景图片与现场不一致,系由当事人弄虚作假,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7月,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六、涪陵区林家茶叶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茶叶广告,广告中含有“茶叶,天然饮品,减肥降脂 抗氧化防癌防辐射”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虚构其减肥降脂 抗氧化防癌防辐射功能作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7月,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七、重庆智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今日影视大全”APP发布“固元灸”产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经过两个周期的调理后,感觉我老公就像变了一个人,身体里……”等低俗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媒体单位,对推送广告未尽法定审核义务,致其广告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8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000元,没收广告费用2.58元。

  八、重庆飞洋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部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渝北区总价最便宜、层高最稀缺、双轨接驳最便捷空港与水港核心地段”,以及“即买即送收租起始租金约63元/㎡、保底租金约3000元/月起”、“租金63+元/㎡持续稳定收益” 、“一层价格双层价值即买即升值”、“普纳斯行政公馆即买即收租起始租金约63元+/㎡ 、保底租金约3000元/月起”、“跟着大牌稳赚未来”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处罚款200000元。

  九、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部通过印刷品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坐拥超600万客流,轻松赚取超稳定现金流”的字样,在其发放的宣传单上印有“全满带租约”、“人气品牌入驻,‘钱’景眼见为实”、“‘4+3’金管家,全程无忧护航”、“全面服务商铺投资、经营的各方面需求,确保商业租赁收益的高额、稳定,助力无忧发展”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

  十、重庆渝都生殖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医院内通过印刷品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广告中含有“汇聚顶尖医资力量”、“已与全国多地权威生殖学专家、名医、教授建立长期独家合作关系……让西南地区的夫妻在重庆即可享受全国最顶尖、最专业的诊疗服务”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发布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虚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之规定,2020年11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责编:陈易、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