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提高违法成本

本报记者  李昌禹  史一棋

2021年05月17日07:3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难以识别,公众很可能被骗。

  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

  前不久,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中国国学院大学”及下设“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量子医学研究院”等70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发展日趋规范。但与此同时,像“中国国学院大学”这样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

  包装“高大上”,活动“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用各种方式骗取信任

  “中国国学院大学”对外宣称是有关部委批准成立的传统文化高端教育学府,以“弘扬国学、传承文化”为主要内容,并被纳入“联合国全球和谐联盟、世界和谐基金会”,向世界各国输送“和谐大使、文化干部”,是“目前国内外唯一具有授国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国际连锁型文化教育实体学院”。

  为了加深公众印象、增加可信度,“中国国学院大学”甚至伪造了国家部委公文、登记证书,还私刻印章,发布带有“中国国学院大学”字样的所谓“红头文件”。但实际上,该组织的唯一目的就是敛财,通过设立机构、举办揭牌仪式、颁奖活动等各种方式收取费用。直至案发,“中国国学院大学”已经在北京、天津、广东、山东、湖南等地建立了多达70家的分支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上门取缔时,“中国国学院大学”下设的两个分支机构办公地点早已人去楼空,但门前依然悬挂着“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医药生命科学院量子医学研究院”牌子。进入门厅,墙上张贴着大幅宣传海报,介绍“量子科学”在医学上的应用,并宣称“能快速、安全、温和根治疾病、逆转衰老”。

  “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令人难辨真假。”上海松江区读者赵琴就曾见过非法社会组织的宣传,他们有的选择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为其“站台”,还有的运用各种手段宣传“贴金”,“甚至有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更增加了迷惑性”。

  除了让人眼花缭乱的宣传手法,非法社会组织的各种活动都会“蹭热点”,而且组织形式种类繁多。“他们善于打‘擦边球’,以此吸引眼球。”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许泽玮遇到过打着“协会”旗号的诈骗组织,“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或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或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防不胜防”。

  “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许泽玮提醒道,“公众应该多留几个心眼,尤其当被索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时,不要盲目轻信”。

  对照合法登记名单识别非法社会组织,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骗

  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识别,公众很可能被骗。

  今年3月,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从切断非法社会组织的营养来源入手,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所、空间、宣传渠道、人员支持等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防范意识,《通知》专门强调了识别非法社会组织的方法,同时还发布了《关于防范非法社会组织以公益慈善名义行骗敛财的提示》。”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应先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实其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凡是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找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会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屡禁不绝,主要因为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张卿认为,在查处方面,非法社会组织通常具有灵活性、隐蔽性、机动性等特点,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非法社会组织被发现或查处的概率较低;在处罚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非法社会组织主要是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的罚款、拘留等行政惩戒,产生的震慑力比较有限。

  “非法社会组织既然以敛财为主,对于其从事违法活动动辄上百万元的利益来说,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难以打消从事违法行为的念头。”张卿补充道,“当然,针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处理还有刑事制裁手段,但是对非法组织本身的刑事制裁效果有限。”

  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通知》提出“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针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其相关责任人却逃脱制裁等问题,要求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照《通知》,我们建立了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开展信用管理,对被列入‘黑名单’者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以及担任社会组织责任人进行资格限制,实施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合惩治。”江西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黄兆松介绍。

  非法社会组织不像合法登记的组织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和联络人,活动地点不确定,仅仅依靠现有执法力量很难发现。黄兆松建议,公众一旦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要及时举报、举证。“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排查力度的同时,应畅通社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各界对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信息。”

  四川广元市读者侯丽霞建议,开展关于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及其责任人的执法宣传工作,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总结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通过有效的宣传报道,达到“打掉一个,警示一批”的震慑效果,扩大执法行动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违反《通知》要求,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说,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 人民日报 》( 2021年05月17日 07 版)

(责编:盖纯、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