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71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将予以免罚

2020年03月24日07:40  来源:重庆商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下称《清单》)。3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清单》进行详细解读。

  71项轻微违法行为将“免罚”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出71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食品、药械及化妆品、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领域。

  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清单》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称,《清单》将实践中多发且经反复证明、没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列入,较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布的《清单》有较大幅度增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探索性。同时,《清单》所列免罚事项未必穷尽,《清单》颁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可“免罚”

  虽然《清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列明了71项免罚情形,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此外,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例如,疫情期间实施的与危害防疫抗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清单》免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择一重”的原则,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商报-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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