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科技人员施行“流动管理”:可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

2020年03月27日19:27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人民网重庆3月27日电(彭国威、刘敏)3月26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在努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瓶颈”,着重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的同时,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奖励标准。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共八章六十三条,主要对政府职责、服务机构、转化实施、技术权益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出台“流动管理机制”

  鼓励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此期间的人事关系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离岗、挂职、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力和义务。

  保留人事关系期间,上述科技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权利,可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理直气壮奖“功臣”

  大幅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标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从其规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

  高校院所有了自主决定权

  围绕“放管服”改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际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为了助推科技成果转化实效,《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在本单位公式。公式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单位收到转化申请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责编:刘政宁、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