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娘收1万元彩礼嫌少离开 这彩礼该不该退还

2020年04月09日08:46  来源:上游新闻
 

  案情速递

  2017年3月,原告小周与被告小何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小何到小周家走动第一次时,按风俗及事先议定好的方案,小周通过介绍人向小何支付彩礼10000元。之后小周又经过介绍人按风俗支付小何彩礼660元。

  在过后的交往中小何认为小周支付的彩礼太少,便不再理睬小周。之后,小周发现小何多次与他人相亲,就要求小何退还收取的彩礼,小何及父母不同意退还,小周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小何及父母返还彩礼。

  小何及父母辩称,小何父母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小何父母对原告小周与被告小何恋爱不知情。小何没有收到10000元彩礼,收取660元属实,但该钱是在之前给的,不属于彩礼,且被告小何也给过原告小周钱和物品。请求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婚姻关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且不主张也不支持以给付彩礼为条件,而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与习惯而实施的行为。

  小周与小何按风俗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小周与小何后因矛盾分手,小周按照习俗给付小何的彩礼10000元属实,小何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小周要求被告小何父母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因小周未能举证证明小何父母收取了彩礼,故该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丰都法院判决被告小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小周彩礼10000元;驳回原告小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禁止双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给付彩礼的数额还相互攀比,超过了很多家庭的承受范围,故因种种原因导致未缔结婚姻或缔结婚姻后又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有上升趋势。

  本案作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结婚双方应崇尚高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把传统文化的糟粕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来源:丰都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编:秦洁、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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