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广场舞时,她结识了一名会“造钱”的舞友,信以为真后,给了对方10万现金。本想着钱生钱,没想却遇上的是一场骗局。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9800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杨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冒用卢某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后在龙水镇重客隆广场跳舞结识了被害人田梅(化名),声称自己是“刘某”且会“造钱”术。在交往过程中,杨某向田梅演示“造钱”并获得田梅信任。
杨某对田梅谎称自己需要大量现金来“做钱”,田梅于9月下旬从银行取出100000元现金,并带至酒店交与杨某。
在“做钱”过程中,杨某支开田梅将真钱调包,之后将一个包裹交给了田梅,并告知田梅包裹里就是正在做的钱,密封拿回家一周后即可实现“造钱”目标。
为掩人耳目,杨某还写了一张借款人为“刘某”的借条交给田梅,之后随即乘车返回老家,并以该款为赌资,打牌赌博直至案发。
田梅回家后一直无法联系杨某,一周后她打开包着钱的白布,发现除了表面有200元真币外,其余均为冥币,遂报警。杨某于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杨某的犯罪事实,具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