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4月22日电 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文章,未经作者任某许可,在文内配了一张任某所拍摄的图片。重庆市一中院法官认为,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任某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其创作了摄影作品《重庆之夜》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介绍重庆的文章,该文章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任某以电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电脑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请求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必须注明引用作品的来源。
本案中,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山水重庆】美景重庆》的图片文章。涉案图片系上述文章配图,图片内容与上述文章的标题、内容之间缺乏必然关联性,并非必须使用,不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的情形,且文章中亦未标注被诉侵权图片的作者及作品名称,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遂判决某电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任某经济损失。
法官表示,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体情形,超出该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企业使用微信公众号属于经营行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2019年,重庆一中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有力促进了创新驱动发展。2019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529件,呈稳步增长态势。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2098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187件,专利及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76件,全年共审结案件2348件。(刘政宁、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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