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调整物业费需由业主大会决定
重庆日报记者4月28日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物管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物管条例》不仅强化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还规范了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强化了对业主自治的支持和监督、完善了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等。
《物管条例》明确指出,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
《物管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30日以上。
《物管条例》还要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针对业主关心的停车位销售等问题,《物管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2个等。
此外,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记者 廖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