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他人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为其代写法律文书起诉自己所在公司,致使公司败诉,利益受损。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20万元法律咨询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黄某系重庆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系挂靠该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孙某欲起诉建设公司索要工程款,遂找到黄某,与其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等。黄某为孙某代写了《关于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函》、《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书。孙某持上述文书向法院起诉黄某所在公司,而黄某在该案中作为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公司参加了诉讼。该案以建设公司败诉告结。
之后,黄某与孙某就前述法律咨询服务费的支付发生争议,黄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一、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予以补偿。在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提供了服务的一方可以按照过错责任大小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而本案中,黄某虽然为孙某提供了法律服务,但其提供的法律咨询,系公司员工借助自身职业身份的特殊便利条件,损害所在公司利益而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敬业、诚信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其请求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钟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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