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結婚時,重慶市民小雪(化名)花9008元到解放碑一家婚紗店租了一款婚紗,可是婚前兩月卻發現婚紗有個洞,遂不租。
但是,小雪沒有想到的是,婚紗店在合同解除后卻揚言“一分錢不退”,如今兩年過去了,事情依然拖著還沒解決。
顧客:
簽合同時承諾“保証至少八成新”
試婚紗時裙身出現個大洞
2018年12月份,小雪到重慶解放碑一家婚紗店簽訂了一份婚紗租賃合同,雙方約定以8999元的價格租賃婚紗店的一款婚紗,並另加9元租賃伴娘禮服。
當天,小雪就通過微信支付給了對方9008元。按照合同約定,結婚時,她還需要支付3萬元帶出婚紗的保証金(可退)。
當時,婚紗店承諾會控制婚紗租出次數,保証婚紗“至少八成新”。
可是,2019年7月,小雪再次來到婚紗店試婚紗時,卻發現婚紗上有一個洞。她向工作人員投訴,鬧得不歡而散,“婚紗店隻表示會修補,違背了當初保証控制次數、保持八成新的承諾。”
無奈之下,小雪隻好選擇解除合同,但是9008元錢已經支付給了對方。“好說歹說,婚紗店總是不願意退錢”,事情從那時一直拖到現在,小雪都結婚近兩年了,這筆錢還沒有退。
小雪認為,婚紗店應該全額退還租金,因為這是婚紗店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可是,對方卻秉承“到嘴的肉不能吐出來”原則,讓她很是氣憤,“我還沒有追究因為這件事對我辦婚禮的影響咧!”
婚紗店:
婚紗雖未實際租用
但一分租金也不會退
6月18日,距離雙方不歡而散已經將近兩年,上游新聞記者聯系上了這家婚紗店的公司負責人文女士。
文女士表示,2019年7月,婚紗店工作人員在給小雪試婚紗時確實發現了裙擺處有一個洞。但是,同時她又解釋,“試的這款並不是我們要在婚禮用的那款,婚禮上可以給她全新的。”
對“換新”一說,小雪卻予以了否認:“完全沒有承諾換新的,要是是新的,會比我原定要租的還好,我怎麼會不答應!”
婚紗店文女士表示,在從簽下合同到小雪實際使用婚紗期間,有一個保証婚紗租出次數“不超過5次”的承諾期,9008元錢的價值也體現在這些保証上。
在接受上游新聞採訪時,文女士表示婚紗店不會考慮小雪的退款需求,她認為婚紗店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相應義務,即使沒有實際交付小雪租用,也“一分錢都不會退”。
律師說法:
婚紗屬於特定貴重物
不應有瑕疵和隨意更換
重慶渝萬律師事務所陳繼才律師認為,婚紗對於普通女性來說,屬於一次性使用物品,即隻在結婚時使用,其后不會再使用。但它又屬於貴重物品,一套典雅的婚紗禮服往往價值數萬元甚至更高。為使用一次而置辦這樣貴重的禮服對普通人而言也無必要,這就有了婚紗租賃的市場及由此產生的租賃法律關系。在本案中,小雪與婚紗店約定租賃婚紗的費用為9008元,另在使用時需交3萬元帶出婚紗的保証金,也表明該套婚紗比較貴重。 作為貴重的租賃物品,婚紗店應保証其租賃物符合使用目的,約定的八成新是從新舊程度上而言,另外不應有明顯的瑕疵。小雪婚前試穿時發現婚紗上有一個洞,如果這個洞一般人能看出來,就屬於瑕疵,婚紗店負有瑕疵擔保的義務,可以與小雪協商減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因為如果破洞比較明顯,對小雪來說屬於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小雪可以要求解除婚紗租賃合同。 對於婚紗店所稱小雪試穿的那套可以換一套新的說法,我們認為,由於婚紗是比較貴重的特定物,不是可以隨便替換的種類物,除非小雪同意更換,否則不能更換,這個選擇權在小雪,而不在婚紗店。如果小雪不同意更換,還是可以依據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婚紗店應退還9008元租金。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小雪可以到法院起訴。
上游新聞記者 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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