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天眼查“三查”广告语 企查查不能用

2020年04月13日07:56  来源:重庆商报
 

双方广告语对比

  历时半年多,天眼查和企查查关于“查公司 查老板查关系”的广告语纠纷暂时告一段落。4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企查查运营者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查查)作出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查查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天眼查运营者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眼查)的“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广告语(以下简称“三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天眼查当庭表示对裁定结果不持异议,企查查代理人表示需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法院要求企查查 停用“三查”广告语

  2019年7月,天眼查因认为企查查在经营中使用其拥有在先权益的“三查”广告语及类似用语,起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并于2020年1月对企查查的上述行为提出禁令申请。

  2020年4月8日,账号主体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海淀区法院最终裁定朗动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查查”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三查”广告语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

  梳理禁令内容发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理由:

  第一,“三查”广告语属于可为天眼查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企查查与天眼查为同行业竞争者,企查查在宣传产品及服务时非但未进行避让,反而使用与“三查”相同以及类似用语;

  第三,结合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以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导致天眼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三查”广告语或类似用语并非公共领域或有限表达,禁止企查查用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在组织听证过程中,朗动公司抗辩称“三查”系描述产品和服务功能的有限表达,双方广告画面完全不同,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等。

  海淀区法院认为,广告是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者所独创的简洁凝练、明白易懂、朗朗上口并能体现其产品特色的广告语,经过其使用宣传而获得显著性特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广告语识别产品来源时,该广告语可以成为指代产品来源的商业标识,相应市场主体对该广告语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据悉,此次法院宣布支持天眼查对企查查作出禁令,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对于用心做品牌、做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积极利好的信号。

  天眼查称整体损失或过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法院在正式判决出台前出具的禁令。海淀区法院公众号称,本案诉讼禁令的作出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及时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广告语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企业信息查询市场的良性发展。

  起诉书中,天眼查提交给法院的有据可查的损失超过500万。不过,天眼查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起诉以来10个月时间里,企查查的广告依旧铺天盖地,天眼查整体损失或过亿。

  据了解,企查查成立于2014年3月,天眼查则成立于2014年10月。2017年底,天眼查开启商业化之后当年就实现了盈利,并于2017年3月获得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五大部委共同设立的国家发展基金领投的1.3亿元A轮融资。2019年4月,央行重启征信备案,天眼查成为首批获得资质的三家企业之一。据QuestMobile数据显示,天眼查活跃用户量保持在千万级水平,长期是企查查3倍以上。在2020年春节期间,天眼查月活用户为865万。

  天眼查相关负责人介绍,“三查”广告语是其核心功能,自2017年3月起就启用,是公司动用巨大人力、物力的结果。已经在全国各大城市线下、线上等多个渠道进行了大范围宣传,至2019年6月已累计花费超两亿。这次获得法院支持,天眼查终于可以以法院禁令要求包括各搜索引擎、应用商店、地铁和电梯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渠道下架企查查“李鬼”式的广告。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作出禁令之后,通过网络搜索仍然可以看到企查查使用“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广告语的情况。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天眼查并未局限于“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而是随着业务场景的不断深化,围绕“商业安全”将“开公司”相关企业服务纳入平台,广告语也随之升级为“查公司,开公司,就用天眼查”。

  “天眼查无论从商业模式还是从市场策略、广告创意上其实都是很有章法的,因为它有自己的套路、而且发展很快,别人是学不来的。”一位天眼查投资人表示。

  律师说法

  禁令系保全行为

  或对案件走向有影响

  对于此次海淀区法院针对天眼查和企查查广告语纠纷作出的禁令,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兴旺律师表示,诉前禁令又称诉前行为保全,是法律规定的为保障判决有效执行或者权利人免遭继续损害的临时性诉讼保障措施,一般是指“法院在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临时性救济行为”。

  潘兴旺告诉记者,在正式判决之前出具禁令,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侵权行为可能在审理期间持续存在的情况。实践中多见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申请诉前禁令。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13年1月31日根据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潘兴旺表示,法院在发出诉前禁令前往往会进行一定审查,发出诉前禁令往往意味着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诉前禁令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胜负的最终走向。

  重庆商报-上游新闻 记者 谢聘

(责编:陈易、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