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工资支付关系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之顽疾

2020年05月17日09:35  来源:重庆日报网
 

  “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甚至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一大顽疾。”5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范雪飞,从民法视角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他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是对症这一顽疾的一剂猛药、长效药,尤其体现在提出全域性治理、以标本兼治为导向、将各环节主体相互制约和全链条联动三个方面,进而确保用人单位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农民工工资。

  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范雪飞说,在理顺工资支付关系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做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首先,在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之责任主体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或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同时,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或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此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情况下,应在主体变更或消灭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应编制书面的工资支付台账

  “其二,在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和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方面,该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范雪飞说,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通过书面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其次,用人单位应编制书面的工资支付台账,并向农民工提交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最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工程建设领域各主体相互制约

  “工程建设领域各主体相互制约和全链条联动机制是第三个方面创新。”范雪飞说,《条例》明确,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合法、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在施工合同中按规定约定人工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政府应急周转金可先行垫付

  范雪飞介绍,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所谓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是指总包单位与分包单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其向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发放工资。”范雪飞说,此外,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责编:秦洁、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