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缴纳使用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请市民提意见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缴纳?如何使用?这些,都是广大业主关心的话题。重庆日报记者2月23日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在该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民、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于3月10日前将意见或者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cyy6365@126.com。
《管理办法》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交存。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管理办法》同时要求,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不仅如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对于十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
《管理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记者 廖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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