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当一方逃避、不尽义务,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吗?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首次适用《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关系愈发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故杨某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了2015—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中删除了原《婚姻法》中“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刘一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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