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也可申請工傷認定

2020年11月12日07:14  來源:重慶日報網
 

  11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該負責人介紹,職業病是職工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與外傷事故和急性中毒相比,職業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性和遲發性,為了保護罹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對職業病職工的保障。因此,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那麼,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對此,該負責人表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一是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二是職工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在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工傷認定。

  此外,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到的待遇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退休人員因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是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或者本人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因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並評定傷殘等級,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相關待遇。

  需要說明的是,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証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准支付待遇。(記者 黃喬 實習生 譚杰)

(責編:陳易、張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