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家公司因拖欠門面租金、員工工資等,多次陷入訴訟糾紛,還是多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何某離職后,卻因作為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頻頻被法院“盯上”,十分苦惱。萬般無奈,他起訴到法院,終於摘掉了這“無厘頭”的頭銜。
礙於情面
員工挂名法定代表人
2016年,何某在成都某影城公司就職。工作期間,公司行政部門曾讓其上交過身份証件,並將上級公司旗下的另一家子公司——重慶某傳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頭銜“挂”到他頭上。自始至終,何某也不清楚該公司的具體情況。當時,上級公司相關負責人與何某提及過挂名一事,因礙於情面,何某並未拒絕。
想著無非是在工商登記上填個名字而已,不覺有不妥。何某也就一直“頂”著這樣一個“法定代表人”的頭銜。
2019年,何某從該公司離職,但先前的“挂名”事件一直讓他隱隱不安。離職后,何某多次向集團公司領導要求更換法定代表人,但均未得到任何回應。
苦不堪言
代表人變“失信人”
讓何某沒想到的是,后續的麻煩事越來越多。
很多與重慶某傳媒公司之間存在糾紛的人都陸續找到他頭上,莫名的成為“債務人”讓何某的生活受到了不小影響。
更麻煩的是,該公司目前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何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頻頻被法院傳喚,還被下達了限制消費令。
何某表示:“我工作生活一直在成都,卻經常為了該公司的案子在重慶奔波,周圍人看我的眼光都變了。我還坐不了高鐵,往返路途很是麻煩,真的被這個虛名害慘了。”
無奈之下,何某將該公司起訴至江津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錘定音
法院判決限期變更
法院審理認為,法人性質上屬於法律擬制人格,對外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間存在實質關聯性。對公司法人來講,其法定代表人應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來,確實能夠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本案中,原告何某並非公司的股東,也與公司並沒有勞動關系,同時原告何某也未能實際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原告亦明確提出不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原告事實上無法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亦不能對外代表公司。
被告重慶某傳媒公司在原告多次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怠於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手續,致使原告牽涉到民事、執行案件中,已經給原告的個人信譽、正常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因原告何某並不是公司的股東,無權提起召開股東(大)會,實無其他救濟途徑,故本院判令被告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法官提醒
法定代表人有其光鮮的一面,但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其懲戒的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不謀其政的挂名可能承擔較大法律風險。
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